罪:理解其本質、後果和補救方法

罪是人類最大的問題,它使我們與神隔絕,需要祂的饒恕。本課程探討人類的屬靈狀況、罪的後果、罪的各種形式(主動犯罪和不作為),以及聖經中關於義行的誡命,包括以服侍窮人來表達信仰。透過研讀聖經、個人反思和實際應用,我們旨在理解罪的影響以及神的解決之道。

1. 人類的精神狀況

經文:彼得前書 2:9-10 在神面前,人類只有兩種狀態:要麼在黑暗中,要麼在光明中。沒有中間地帶,也沒有所謂的「灰色地帶」。

黑暗 神的光
不是人民 上帝的子民
毫不留情 蒙受憐憫
(不可饒恕) (已原諒)

重點:蒙神光照不只是智力上的啟蒙,更是一種轉變性的屬靈狀態。它反映了與神恢復的關係,而這種關係是藉著神的恩典而實現的(弗 2:8-9:「你們得救是本乎恩,也因著信…」)。

2. 罪的後果

罪會產生深遠的影響,使我們遠離上帝,並影響我們的永恆命運。

A. 罪使我們與上帝隔絕

經文:以賽亞書 59:1-3 罪在我們與神之間築起一道屏障,使我們陷入屬靈的黑暗之中。我們的罪孽,以「沾滿血蹟的雙手」為象徵,反映了我們對基督之死的責任。神並非無能為力-祂的膀臂並非太短,祂的耳朵也並非太遲鈍(第1節)。舉例:想像一堵牆,因著罪將人與神的光隔開。問問自己:“你站在牆的哪一邊?如果你今晚死去,你會得救嗎?”

B. 罪帶來罪惡感和譴責

經文:以西結書 18:20 犯罪的靈魂要為此負責,並面臨定罪。內疚感是個人的,而非遺傳的,強調個人的責任。補充經文:羅馬書 3:19—“普天下的人都要向神交帳”,這進一步表明,罪使我們在聖潔的神面前有罪。

C. 罪惡導致靈性死亡

經文:羅馬書 7:7-13 罪,在神的律法面前顯明出來,導致靈性死亡-與神賜予生命的同在隔絕。補充經文:以弗所書 2:1-2——“你們從前在過犯和罪惡中死了”,強調了不悔改的罪人極其悲慘的境地。

D. 罪使我們無法實現神的旨意

經文:羅馬書 3:22-24 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,就是神對人類的旨意。比喻:就像要跨越大峽谷一樣,沒有人,即使是最優秀的人,能夠到達對岸。同樣,沒有人能夠靠個人的努力獲得救贖。應用:問問自己:「你認為什麼是罪?」常見的答案包括違背神的律法(約翰一書 3:4)或沒有去做我們明知正確的事(雅各書 4:17)。這樣就以一種易於理解的方式引入了罪的概念。補充經文:傳道書 7:20——“沒有義人,連一個也沒有”,這肯定了罪的普遍性。

E. 罪的最終後果:永死或永生

經文:羅馬書 6:23 罪的工價乃是死;但神藉著基督賜給我們永生。我們必須在這兩條路之間做出選擇。補充經文:啟示錄 21:8——列舉了怯懦、不信和詭詐等罪,警告這些罪會導致在地獄裡「第二次的死」。這強調了永生的利害關係。補充經文:約翰福音 3:36—「信子的人有永生;不信子的人得不著永生,神的震怒常在他身上。」這闡明了生與死之間的選擇。

F. 罪的後果的進展:上帝的審判性棄絕(羅馬書 1:24-28)

當人類背棄上帝時,上帝便以審判的方式任憑他們沉淪於罪惡之中,任由罪惡不斷升級,最終顯露出其破壞力。這個過程分為三個階段,揭示了罪惡如何在人心和社會中紮根。經文:羅馬書 1:24-「因此,上帝任憑他們順著心中的情慾行污穢的事,以致彼此玷污自己的身體。」這第一階段的「任憑」源自於偶像崇拜,導致人們因違背上帝旨意的情慾而羞辱自己的身體(參考:哥林多前書 6:16-19)。經文:羅馬書 1:26—「因此,上帝任憑他們放縱可恥的情慾。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。」這第二階段涉及墮落的情慾,例如違背自然的同性戀,其必然帶來諸如靈性空虛或疾病等懲罰。經文:羅馬書 1:28-「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,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,行那些不該行的事。」最終的放任導致他們心思敗壞,無法做出正確的道德判斷,從而陷入一系列的惡習之中。例證:如同被推入下游的船隻,或是浪子麵對豬圈(路加福音 15:11-32),神的離棄是被動的約束撤回,而非主動的因果關係(參見:何西阿書 4:17;詩篇 81:12)。應用:反思生活中哪些面向因你拒絕神的真理而導致罪惡加劇。問問自己:「我是否用自己的慾望取代了神的旨意?」這凸顯了罪的奴役本質以及悔改的必要性。

3. 罪的種類

罪惡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:主動作惡的罪和被動不作惡的罪。

A. 主動犯罪:公開違背上帝旨意的行為

經文:加拉太書 5:19-21 肉體的行為是顯而易見的,使我們無法進入神的國。例如:

三次罪孽的交換(羅 1:23, 25, 26-27)

罪惡往往涉及背離上帝真理的欺騙性“交易”,從而加劇墮落。

補充經文:羅馬書 1:28-32 - 「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,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,行那些不該行的事。他們充滿了各樣的不義、邪惡、貪婪和敗壞;滿心嫉妒、兇殺、紛爭、詭詐和惡毒;又謾毀、毀謗、憎恨神、深心、違背者、自誇;愛心、無憐憫。 他們雖知道神公義的律例,說行這樣事的人是該死的,不但自己去行,還贊同別人去行。

羅馬書 1:28-32 中罪的種類 範例 描述
道德敗壞 邪惡、罪惡、貪婪、墮落 蓄意腐敗,不惜犧牲他人利益謀取私利,缺乏良好品德。
人際關係中的罪過 嫉妒、謀殺、紛爭、欺騙、惡意、流言蜚語、誹謗、憎恨上帝、傲慢無禮、自大狂妄、自誇、不孝順父母、缺乏理解、缺乏忠誠、缺乏愛心、缺乏憐憫 對他人成功的怨恨、出於野心的爭鬥、為謀取利益而誤導、暗中散佈惡意謠言、公開惡語傷人、輕視他人、缺乏天性的愛心或同情心。
創新之惡 發明作惡的方法 製造新的邪惡形式。
共謀 贊同那些實踐這些行為的人。 明知審判卻縱容罪惡。

B. 不作為之罪:未能行善

經文:雅各書 4:17 明知是正事卻不去做,就是罪。我們的良心會責備我們。補充經文:馬太福音 25:41-46-耶穌譴責那些忽視窮人的人,將不作為等同於罪。

C. 一次犯罪使我們有罪

經文:雅各書 2:8-11 違背上帝律法的任何一條,就等於犯了所有的罪,因為一切罪都是對上帝的悖逆。補充經文:羅馬書 3:10-12—「沒有義人,連一個也沒有…他們都偏離了正路。」這段經文再次強調,任何罪都會使我們在上帝面前成為罪人。

4. 具體罪行及聖經指導

A. 酒精

經文:以賽亞書 5:11;箴 23:29-35;加拉太書 5:21 醉酒,而非飲酒本身,是罪。酒精本身並非邪惡,但卻危險。經文:哥林多前書 8:9;羅 14:21 避免因飲酒而使他人跌倒。對於那些正在與酒精作鬥爭的人來說,戒酒或許是最好的選擇。補充經文:彼得前書 4:3-4-將醉酒列為信徒必須棄絕的異教習俗之一。

B. 迪斯可舞廳、毒品、賭博

經文:提多書 2:5, 7-8, 10 要活出吸引人的生命,避免任何扭曲信仰的行為。經文:以弗所書 5:3 要遠離一切與邪惡有關的場所,例如迪斯可舞廳或夜總會。經文:哥林多前書 6:20 毒品會損害身體,也就是神的殿。經文:馬太福音 25:21;箴 3:9 賭博常利用弱勢群體,反映理財不善。補充經文:提摩太前書 6:10——“貪財是萬惡之根”,將賭博中的貪婪與罪聯繫起來。

C. 吸煙

經文:羅馬書 6:12;彼得後書 2:19;路加福音 17:1-3a;提多書 2:6-10;羅馬書 14:23;彼得前書 2:12;馬太福音 7:12;腓立比書 2:4;羅馬書 12:12;太 7:12;腓立比書 2:4;羅 12:12;哥林多前 6:127:125:125; 5:23;弗 5:16;太 25:21;腓 4:6;彼得前書 5:7。吸煙會奴役人,樹立壞榜樣,損害身體,浪費資源。它遠遠不能取代禱告來緩解焦慮。補充經文:哥林多前書 10:31——“凡事都要榮耀神”,挑戰吸煙等羞辱神的習慣。

D. 神秘學

舊約經文:利 19:31;撒母耳記上 28;代上 10:13;以賽亞書 8:19 邪術是被禁止的,因為它所尋求的權力並非來自上帝。新約經文:使徒行傳 19:19;加拉太書 5:20;帖撒羅尼迦後書 2:9;啟示錄 21:8 巫術和邪術是嚴重的罪,會導致永恆的後果。補充經文:申命記 18:10-12-將邪術列為上帝「憎惡」的行為。

E. 性罪

經文:創 2:24;弗 5:3;創 34;創 29;太 5:28;林前 6:9, 18;羅 1:26-27;利 18:22;創 19:1-11; 13:4;出埃及記 22:16;哥林多後書 12:21;彼得後書 2:14;利未記 18;羅馬書 6:19-21;帖撒羅尼迦前書 4:3;啟 2:21;申命記 22:20-22;羅馬書 13;啟示錄 2:21;申命記 22:20-22;羅馬書 13:13:21; 31:1;哥林多前書 5:9-11;提摩太後書 2:22;啟 22:15 性方面的罪——婚前性行為、通姦、同性戀、色情、自慰——源於情慾,違背了神對人際關係的旨意。應用:公開討論,探討思考模式(例如,自慰時的情慾)和社會壓力。補充經文:哥林多前書 7:2-3-婚姻是神為性表達所設立的框架,保護人們免於不道德的行為。

F. 唯物主義

經文:箴言 30:7-9;弗 5:5;路加福音(超過 30 節)貪婪和物質主義使人將自我置於上帝之上,麻木不仁,對別人的需要漠不關心。推薦閱讀:RJ Sider 著《飢餓時代的富裕基督徒》。其他經文:馬太福音 6:24——「你們不能又事奉上帝,又事奉瑪門(財利);提摩太前書 6:17-18——富有的信徒必須慷慨。

5. 神學問題

A. 不可饒恕的罪

經文:馬太福音 12:22-37 不可饒恕的罪是頑固不化的心,拒絕接受神清晰的作為(例如,將耶穌的神蹟歸於撒旦)。補充經文:希伯來書 6:4-6-警告人們在領受啟示後不要離棄神,闡明了不悔改地拒絕神的危險。

B. 原罪

經文:詩篇 51:5 這節經文是比喻性的,而非字面意義,正如詩篇 22:9、58:3 和 71:6 所示。它並沒有教導人有與生俱來的罪責。經文:羅馬書 5:12 世人都因亞當的罪而犯罪並死亡,但罪責是個人的,而非與生俱來的(以西結書 18:20)。基督的犧牲為所有人提供了得救的可能,這取決於他們的信心。經文:馬太福音 18:3 和 19:14 耶穌將孩童視為信心的榜樣,這與他們天生有罪的觀點相悖。補充經文:申命記 24:16——“不可為兒女殺父母,也不可為父母殺兒女”,這強調了個人的責任。

C. 罪人的禱告

經文:約翰福音 9:31;詩篇 66:18;馬太福音 7:7;使徒行傳 10:4;希伯來書 4:13 罪會阻礙禱告,但神垂聽尋求祂的人。基督徒比非基督徒更容易親近神,如同兒子與僕人之間的區別。補充經文:彼得前書 3:12—“主的眼目看顧義人,祂的耳朵垂聽他們的禱告。”

D. 開除教籍/逐出教會

經文:馬太福音 18:15-18;提多書 3:10;羅馬書 16:17;哥林多前書 5:11;帖撒羅尼迦後書 3:6-15 開除教籍針對的是屢教不改的嚴重罪行(例如,不道德行為、貪婪)或分裂行為,並遵循明確的步驟。懶惰則應受到警告,而非開除教籍。補充經文:哥林多後書 2:6-8-管教的目的是為了使人與教會和好,並敦促悔改後彼此相愛、彼此饒恕。

6. 服事窮人:聖經的誡命

正如門徒蒙召要傳揚福音(太 28:19-20),我們也奉命要服事窮人(太 25:35-40)。這雙重使命反映了上帝對人整體-靈、魂、體-的心意(帖撒羅尼迦前書 5:23)。

A. 聖經誡命

經文:詩篇 82:3-4 要保護軟弱和貧窮的人,因為神深切地眷顧他們(出 34:6;詩篇 113:7-8)。經文:哥林多後書 8:9 耶穌為了使我們富足而甘願貧窮,他以身作則,向所有社會階層的人傳福音,不偏待人(雅各書 2:1-13)。經文:路加福音 10:29 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重新定義了「鄰舍」的含義,即任何有需要的人,從而消除了不作為的藉口。經文:雅各書 1:27 真正的宗教會關愛孤兒、寡婦和受壓迫的人。經文:加拉太書 2:10 保羅熱衷於傳福音,其中也包括記念窮人。其他經文:

B. 面對藉口

物質主義和忙碌常常使我們與窮人疏遠。服事他人不能只依賴捐贈(太 15:3-6)。親身參與才能效法耶穌的榜樣。相關經文:路加福音 16:19-31-財主對拉撒路的冷漠導致了永恆的後果,警示我們切不可漠不關心。

C. 實際應用

D. 總結性問題

7. 結論

罪使我們與神隔絕,但祂藉著基督的赦免使我們與神和好。悔改是獲得赦罪的第一步,接下來我們將學習。服侍窮人與門徒身分密不可分,反映了福音的整體信息。作業:複習本次學習內容,閱讀詩篇51篇,並繼續閱讀約翰福音。反思自己的罪以及服事有需要之人的機會。